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它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消防站分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分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二种。
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城市均应设立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是普通消防站的特例。
需要每个单位都有微型消防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
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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