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关于人员配置的最低标准如下: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因此微型消防站最低标准配置需满足以上4个规定。
部分城市为解决原有消防站布局过疏、辖区面积过大的问题,在建成区内繁华商业区、重点保卫目标等特殊区域设立一级站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结合总体规划布局,经过认真的调查论证,可设立二级站。论证的组织机构一般由出资或审批消防站建设的相应层级政府的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和消防部门共同组成,并由其中一家牵头,邀请同行或社会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
对于设置二级站条件也不具备的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或老城区、历史地段,在专项论证的基础上才可设置小型站。为避免以小型站来取代一级站、二级站,或在大范围区域内全部设置小型站,将小型站的建设范围限定在城市建成区中的一些特定区域。考虑到小型站的车辆装备少,灭火力量有限,灭火时还需要周围其他消防站增援,因此,对于区域内是否可以设置小型站,还需要对区域火灾风险,应急响应时间,周边是否驻有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等多方面进行研究论证,以确保小型站的规划建设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消防站所配备的消防车数量是确定其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队伍服务经济社会职能的不断拓展,消防部队还将陆续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用于医疗急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建(构)筑物倒塌、空难、重大交通事故等,以及地震、水灾、风灾等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恐怖破坏及其次生灾害的处置。另一方面,消防站建设还应当考虑车辆的维修保养,需要专门的车辆修理间。因此,消防站车库应留有备用车位,以满足增配车辆停放需要或停放消防摩托车。鉴于小型消防站主要是为了满足老城区和中心城区等用地紧张、标准型消防站难以落地的现实问题,建设面积不宜过大,故小型消防站一般不考虑设置备用车位。
战勤保障站车位数依据其应急保障车辆配备数量确定。
第十条 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是构成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基本要素,规划和设计消防站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要素。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包括消防员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室外场地,消防车行驶道路和回车场地,消防站内绿化用地,以及自装卸模块堆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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