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器材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三)岗位职责
1、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2、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四)值守联动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3、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公司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所属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五)管理训练
1、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保卫处消防大队备案。
2、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3、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因此微型消防站最低标准配置需满足以上4个规定。
(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该建筑可合并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每个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五)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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